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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弟在一份油田穿跨越報告中對液限提出采用《土工試驗方法標準》76g圓錐儀下沉17mm深度的含水率為液限取值,但土工試驗報告中土的定名依據采用《巖土工程勘察規范》,審定意見說我報告中提的液限取值是錯的,算是二類錯誤。我在《土工試驗方法標準》(GB/T50123-1999)中看到,液限的取值是采用76g圓錐儀下沉17mm深度的含水率為液限取值;《巖土工程勘察規范》也在11.2.2節中寫道對于液限測定,采用《土工試驗方法標準》中的規定方法,但是《巖土工程勘察規范》中3.3.5節備注中塑性指數由76g圓錐儀沉入10mm是的液限計算確定,既然土工試驗采用的是《土工試驗方法標準》做的,那液塑限應該采用的是17mm,那塑性指數如何來的,報告中該如何修改,難道是刪除這句解釋,求指導...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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