巖土工程勘察規范》GB50021-2001 2009年版 12章 水和土額腐蝕性評價中,按環境類型評價土和水對混凝土結構的腐蝕性時,表12.2.1表中數值適用于有干濕交替作用的情況,Ⅰ、Ⅱ類腐蝕環境無干濕交替作用時,表中的數值應乘以1.3的系數。
按規范條文說明的解釋是“干濕交替是指地下水位變化和毛細水升降時,建筑材料的干濕變化情況”。
有人認為:必須強調“干濕變化”這4個字。因為有些情況是“干”與“濕”的變化,有些情況是“潮”與“濕”的變化,這與土壤性質、地下水位變化頻率等有關。近海地區的粗砂土壤會有“干”與“濕”的變化;但粉土、粘性土則可能是“地下水位的變化僅引起建筑材料的潮與濕的變化,而不會引起干與濕的變化”。有些地區一年內地下水位的變化只有1~2次,該變化區也不可能是干濕變化。
問題是:最高水位在地面下1米左右,年水位在1.5-2.5米,基礎埋深1.5米左右,這種情況下屬于什么環境類型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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