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友咨詢:
HJ 91.1中規定“現場采樣時至少兩人同時在場”,同時也規定了“原始記錄須有監測人員、校核人員簽名,分析原始記錄須有分析人員、校核人員 和審核人員簽名,并隨監測結果同時報出”。
我想確認下,問題1:A和B在現場采樣及現場監測了,這樣寫記錄的時候A和B是都要記錄在采樣檢測人員中,校核人員和復核人員需要找C和D去簽名,還是說可以A或者B簽名采樣檢測人員,另一人簽校核,C簽復核。
問題2:現場采樣、現場監測記錄中的校核人員和審核人員是不是一定要在采樣/監測現場的人員才可以?
還是說可以回公司找其他人員簽名也可以?
回復:
您好!根據您的問題描述,經研究回復如下:
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補充要求》第十九條要求現場測試和采樣應至少有2名監測人員在場;《污水監測技術規范》(HJ 91.1-2019)“6.8采樣安全”要求現場采樣時至少兩人同時在場。
該2名監測人員應均經過能力確認持證上崗,起到互相監督和保證采樣安全的作用。
《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》(HJ 630-2011)“5.6.4 數據校核及審核”對原始記錄簽名的相關人員(監測人員、校核人員、審核人員)負責內容進行規定,如:監測人員負責填寫原始記錄;校核人員應檢查數據記錄是否完整……;審核人員應對數據的準確性、邏輯性、可比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核……。
貴司應在滿足相關文件規定、標準、技術規范要求的前提下,制定管理體系文件并按其執行。
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!
內容轉自:廣東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 回復時間:2022-05-3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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