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友咨詢:
根據《關于印發《廣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(VOCs)重點行業治理指引》的通知》(粵環辦[2021]43號)“八、表面涂裝行業VOCs治理指引中的汽車制造業”對溶劑型涂料要求,要求達到《車輛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》(GB24409-2020),推薦達到《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涂料產品技術要求》(GB/T38597-2020)。
結合《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(2018-2020年)》、《廣東省環境保護“十四五”規劃》(粵環[2021]10號)、《汽車整車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》等現行環保要求,禁止使用高VOCs含量溶劑型涂料。
《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》規定了低VOCs揮發性涂料限值,但未對高VOCs揮發性涂料做判定。
請問,是否可認為滿足《車輛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》(GB24409-2020)的溶劑型涂料即不屬于高VOCs涂料?
因此可正常投入使用呢?
回復:
您好。
《車輛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》(GB24409-2020)明確為低揮發性有機物的,不屬于高VOCs含量膠黏劑,建議按照國家標準執行。
生態環境部《關于印發<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>的通知》(環大氣〔2019〕53號)》明確,“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(質量比)低于10%的工序,可不要求采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。
”,國家未明確相關標準的,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。
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!
內容轉自:廣東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 回復時間:2022-04-2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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