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友咨詢:
背景:企業自建有污水處理站,采用生物(厭氧+好氧)處理法,具有處理污水能力。
主要是酸堿類清洗劑、潤滑劑、泡沫劑。
咨詢:
1、如果查詢判斷企業所使用的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?
2、使用過的化學品后的包裝物(桶、瓶、袋等)可否企業可以自行清洗后以一般廢物處理?
3、企業清洗是否有標準要求及環境影響評估(包括清洗場所、清洗設備、清洗后的監測以及是否進行環評或備案)?
4、未清洗及已清洗的化學品(桶、瓶、袋等)是否有存放要求(時間和場所)?
回復:
您好,問題依次回復如下:
1、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規定,被所有者申報廢棄的,或未申報廢棄但被非法排放、傾倒、利用、處置的,以及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列入《危險化學品目錄》的危險化學品(不含該目錄中僅具有“加壓氣體”物理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),屬于危險廢物。
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第四條第二款明確,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,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,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,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。
3、建議在確定廢容器的危廢屬性的基礎上,對照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(2021年版)》第101項和第103項相關規定,開展環評工作,明確各類污染物排放要求。
4、沾染或含有毒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、容器,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管理,依法落實《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》等有關要求。
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!
內容轉自:廣東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 回復時間:2022-04-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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